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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修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界定
凡已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经所在部门、学院(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根据《武汉商贸职业学院薪酬考核方案(试行)》、《党政部门薪酬考核实施细则》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考核,认定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试用期不合格者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
1.聘用单位分流的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待岗认定文字资料。被分流待岗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交接。
2.由于拒绝聘用单位所安排的工作而成为待岗人员的,经培训仍不服务安排者,学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有服务期限等合同(协议)约定的,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待岗人员在接到聘用单位的待岗通知后,必须在指定日期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视为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服务期限等合同(协议)约定的,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待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5.人力资源部积极协助待岗人员落实新的工作岗位,但不包分配。待岗人员可主动联系工作岗位,经聘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调岗手续。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实行培训期制度,培训期2个月。培训期满,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在新岗位留用;培训期内达不到岗位条件要求者,聘用单位可以解聘。被解聘达到两次者,学校不再安排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7.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服从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在此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损害他人经济权益等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无理取闹、恐吓领导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8.学校鼓励待岗人员合理流动。待岗人员申请辞职者,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辞(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9.待岗人员待岗超过3个月仍不能找到岗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待岗人员的表现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发放待岗工资。
2.待岗人员被重新聘用,按新的工作岗位核发工资。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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