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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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档案事业进步,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三个级别: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方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考核1次以上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档案专业(下略)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及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馆员满2年及以上;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馆员满5年及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被聘任助理馆员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及以上;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助理馆员满7年及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管理员满2年及以上;

3.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并被聘任管理员满4年及以上。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2.具备高中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七条  专业理论能力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申报馆员职务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第八条  专业实践与创新能力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1.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申报馆员职务

1.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2.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

有一定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具备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的能力。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4条中的1条和59条中的2条:

1.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局性工作计划;

2.主持或参加编写过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及省(部)级行业标准、法规、管理办法;

3.主持或参加过大型档案专业工具书编制工作;

4.主持过档案专业重大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作出有重要贡献;

5.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6.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同行专家认可,或主编完成2部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

7.以第一作者或独著方式公开出版档案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

8.以第一作者或独著方式在省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或国家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9.撰写5篇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或法规、政策性文稿。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6条的1条和711条的2条:

1.主持制定过市州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

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独立完成或主持某个主要环节研究工作;

3.参与编制过大型档案专业参考工具书;

4.利用档案资料印证过重大史实;

5.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6.主持过档案专业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7.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1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编完成1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

9.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

10.在省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11.撰写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

(三)申报馆员职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4条的1条和58条的2条:

1.在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总结出有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提出过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主持并参与过档案基础业务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或参与过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保护、档案升级达标等工作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成绩;

4.主持或参与过档案科研或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5.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

6.在国家、省(部)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市(厅)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

7.独立完成编辑成果5万字以上;

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服务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

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工作能力,参与档案业务研究,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其专业工作能力受到好评。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

初步具有档案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推动档案事业发展上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4.正式出版过独自撰写的档案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或在国际、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和实用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

2.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在解决重大专业技术难题中有创新、突破,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正式出版过档案专业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1项;

2.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档案专业中型项目或课题研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有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5.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成效。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引导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立足于一线、艰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利用等岗位工作的优先;自任现职以来,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优先。

第十二条  对从事会计、设施设备、基建等科技档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且已经从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报上一级次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大型档案专业工具书、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科技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论文:本条件所述专业论文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核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五)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档案专业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推荐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